完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制度及办法,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审议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件法规案都听取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确保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与1次立法活动。
完善地方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9.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两强一堡”战略,按照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的要求,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重点加快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对外开放、激励科技进步、发展民族文化、推进基层民主、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规范网络管理、反对恐怖活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完善反腐机制等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依法稳步推进宗教领域的地方立法。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改革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强化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推动各级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制约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0.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研究制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及考核标准、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规定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明确省、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责重点,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强化州(市)、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建立健全我省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实现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1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职能集中、管理规范、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变相挂钩。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13.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人员数据库。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执法流程便利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
14.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推进相对集中复议权试点工作。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格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规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大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据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加快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6.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