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紧迫意识。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认真抓好依法治省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法治云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执法司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有发生,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法治人才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影响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3.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抓好党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明确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总体目标是建设符合云南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云南。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宪法法律全面深入实施,法治理念全面深入人心,治滇兴滇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基本形成具有云南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高效的地方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全面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云南实际出发,既符合中央要求,又适应我省发展需求,服务富民强滇大局。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推进科学立法,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滇兴滇离不开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增强地方法规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6.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全省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行使。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作,形成审查监督合力。
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在全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建立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加强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对特别重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建立健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8.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改进立法调研论证方式方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严格执行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和审议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和法规清理办法,适时修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规,保证地方立法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