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广场、边疆法治文化长廊、民族法治文化公园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大众和新兴媒体要办好法制节目、专栏和频道,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普法实效。
23.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诚信云南建设水平。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云南优秀民族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遵德守礼的社会风尚。
六、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必须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确保边疆安宁有序。
25.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工青妇组织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社会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组织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网络社团管理。健全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规定,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
26.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规范化。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均等化、便民化、可持续。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重点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7.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经常性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处理信访问题,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28.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实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意见,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新模式,提高动态条件下社会治安防范控制能力。深入实施爱民固边战略和平安边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严格食品药品安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责任首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地方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资源环境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色情、诈骗、赌博以及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七、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组织人才保障
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建设法治云南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建设法治云南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29.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单独招录制度和遴选办法。探索设立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
30.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研究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的制度,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