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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4 09:03:52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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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严把公证员选录关,中心城市公证机构要率先做到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1.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将法治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法学高端人才引进,建设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省情国情世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治人才专业队伍。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依法治省强大合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云南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过程。

32.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调整加强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具体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日常事务工作。各级党委要改进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在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立法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互联互动,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33.保障依法执政理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执政,带头依法办事。

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依法治省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进一步创新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方式,善于议大事、抓大事,善于管宏观、谋全局,着力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4.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严格遵行。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等制度规定;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35.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要调离领导岗位。

36.加快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大力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增强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决定》和本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方案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全省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奋力开创法治云南建设新局面!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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