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
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基层警务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第二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由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四级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可能影响的范围、拟采取的措施等。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讯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晓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负责人和指挥责任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的警示、建议、劝告,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