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十九)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现代农庄,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机制。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农民将承包经营权上市流转、抵押、担保,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行租金动态调整或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办法。建立以龙头企业、合作社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高原特色农产品网上、网下“两联动”市场营销模式。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
(二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共享集体资产收益。允许将政府在农村的小型工程设施投资形成的资产转为集体股份加以有效管理利用。鼓励和扶持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探索、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十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林权管理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林权流转市场。探索以所有权不变、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流转改革。建立公益林发展保护和商品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化解银行信贷风险。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推动经营机制的转型和提升。科学引导林下经济发展。继续推进森林综合保险,完善森林综合防灾抗灾保险保障机制。
(二十二)完善“三农”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和以多渠道投入、综合考核、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管理等为主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完善党员干部驻村担任常务书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民警村官、科技特派员等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整合乡镇各类便民服务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
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二十三)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完善政策性农业和农房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民互助保险。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体制。统筹布局、同步建设、联网共享城乡基础设施。完善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城乡共享机制,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多元化供给机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
(二十四)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编制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滇中城市经济圈同城化和昆明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步伐,推进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特色小镇建设,构建“层级合理、一极带动、多点支撑、良性互动”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城镇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推进云南特色山地城镇建设,加快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重视历史文物保护和文化建设,完善建筑质量管理制度,提升人居环境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探索以政府发债、政策性金融支持、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县改市,积极推进“一市辖一区”的地级市增设区。支持红河州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
(二十五)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落户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强化农民进城权益保障,探索政府、企业及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农民进城就业、教育、培训、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租购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建农民融入城镇的制度环境。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