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十三)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创新。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健全和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强化地方人大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协商、审议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水平。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健全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健全和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三十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完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协商渠道,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成效。推进新型智库建设。健全委员联络制度。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健全对台、侨务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十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制定和修订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性自治条例,健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机制。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促进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机制,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十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自治组织制度建设,激发基层群众自治活力,保证群众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十、建设法治云南,提高依法治省能力
(三十七)提升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按照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法律服务,促进法治云南建设。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科学的法治云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争取有条件的区域中心城市成为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三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并明晰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九)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加强司法制度建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四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地方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建设司法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和优化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四十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司法工作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十二)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促进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法律宣传体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云南建设不断发展。深入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省规划,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